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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台港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是否受理?

2014-10-28 15:10:03| 【阅读:321】


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该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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