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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2014-10-28 15:10:56| 【阅读:321】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该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保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应该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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