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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2014-10-24 15:10:03| 【阅读:321】


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 9 月,他在该事业
单位工作了 3 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
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
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
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
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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