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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是否受理?

2014-10-28 15:10:50| 【阅读:321】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因此,童工不是合法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伤残童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伤残或死亡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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