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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与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用工争议是否受理?

2014-10-28 15:10:22| 【阅读:321】


劳动者与未经依法登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另外,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与伤残职工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因伤残、死亡赔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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