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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4-10-28 15:10:47| 【阅读:32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由此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上述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只要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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