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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定)金、保证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014-10-28 15:10:15| 【阅读:321】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公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扣押居民身份证,也属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3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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